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雲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109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勞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9年5月1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有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7號裁定在卷。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