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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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請人 許中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支票(票據號碼:AH0913494)1紙,向付款行陽信銀行屏東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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