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4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朝魁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
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