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肆拾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9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41片,均為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且分別核係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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