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21號原告 劉米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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