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丙○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51,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