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耀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耀宗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曾耀宗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及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同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之罪嫌重大,其中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所述內容與證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述不符,被告又與證人A女及其家人熟識,確有影響證人A女證述內容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被告所涉強制性交(包括加重強制性交在內)犯行不只一次,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強制性交)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
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