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鍶寧 即 吳瑞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財產僅國泰人壽與新光人壽(產物保險無解約金),經查國泰人受為團險,新光人壽僅為被保險人,均無解約金可資分配,本院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雖債務人經本院調查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有多次入出境紀錄,惟其經本院通知到院調查時稱分別為業主或親友資助之宗教法會與旅遊,並具狀再次陳稱上情,且此部分屬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之範疇,非清算程序階段所得評價(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