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玟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玟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玟涓(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玟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2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8號│第538、539、1688號│第538、539、168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65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7日│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65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5日│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1.編號2至10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1984號(執行中)。│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2.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72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21日│102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8、539、1688號│第538、539、1688號│第538、539、16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0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2.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72號(執行中)。│└────────┴────────────────────────────────┘┌────────┬──────────┬──────────┬──────────┐│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22日│103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8、539、1688號│第538、539、1688號│第538、539、16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104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0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2.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72號(執行中)。│└────────┴────────────────────────────────┘┌────────┬──────────┬──────────┬──────────┐│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8、539、16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0各罪,業││││備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2.南投地檢104年度執│││││第1972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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