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2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