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4號聲請人甲○○○○○○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發票人「SHIERLYPINDIYANO」即「乙0000000000000000」之證明文件。(本票發票人欄之記載與外僑居留證不符)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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