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志賢 債務人高紳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吳美慧 人債務人 吳章榮 債務人 吳昭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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