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90號上訴人 禤雅露 訴訟代理人 張隆成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90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
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