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56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冠銘於民國109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5,56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