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6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壢交簡字第9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楊善宇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偉智於民國104年5月17日1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文化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與文興路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依號誌變換,遵守號誌之指示行駛,並隨時有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交通號誌擅闖紅燈,適 廖婉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母親 江真珠 ,沿桃園市○○區○○路往公園路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廖婉婷因而受有手指、腳挫傷、腦震盪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江真珠受有右側脛骨、腓骨骨折、臉部撕裂傷、右肩旋轉環膜破裂、左上正中門牙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嗣後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922號卷第24、28、29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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