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聲請人 陳黃于珍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