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陳伯仲
       陳水樹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謝宜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積欠本金│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新臺幣)│││
├──┼─────┼─────┼──────────────┼───────────────┤
│⒈│22,640元│22,640元│⑴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5年2月│⑴自104年8月2日起至105年2月1日│
││││24日止,按週年利率1.83%計│止,按上開利率1.83%之10%計算│
││││算之利息。│之違約金。│
││││⑵自105年2月25日起至清日止,│⑵自105年2月2日起至105年2月24│
││││按週年利率2.83%計算之利息│日止,按上開利率1.83%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⑶自10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止,按│
│││││上開利率2.83%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
│合計│22,640元│22,64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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