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 蘇銘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蘇黃廷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黃廷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黃廷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蘇黃廷妹係聲請人之母,於民國87年12月25日自行離家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鈞院於110年8月11日以110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仍無失蹤人之行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蘇黃廷妹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蘇黃廷妹於87年12月25日即已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對無訛,自堪信為真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蘇黃廷妹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失蹤人蘇黃廷妹於87年12月25日失蹤,迄至94年12月25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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