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好食品有限公司鍾沛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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