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365號債權人 符伯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請求返還借款?亦或請求給付票款?㈠若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請提出:
1、「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金錢目若干之「完整」刑事判決書影本。
4、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與聲請狀請求給付金額及到期日相符之本票等,並列明細表說明。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2、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3、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㈢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
1、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2、本票影本暨本票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本票票號、本票票面面額、請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到期日、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總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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