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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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宜宸 即 吳巧庭 即 吳玉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吳宜宸即吳巧庭即吳玉惠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枋山鄉,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吳宜宸即吳巧庭即吳玉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