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71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
三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