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林芷涵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