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98號

原告 吳振嘉

被告 蔡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因漏印第2頁,而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另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路○段00巷00號房屋」之記載,已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更正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房屋」,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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