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莉 婷債務人 吳淑珠 債務人張 志忠張春松 之繼.
一、債務人 張志忠 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春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張莉婷 、吳淑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莉婷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張春松
(歿)、債務人吳淑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2日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80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4年8月2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借款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1筆,金額總計為52,798元整。
其訂約及撥款日期等詳如附表,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以下稱基準日)起攤還本息,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9年12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100年1月1日。
㈡次查本案連帶保證人張春松(歿)之法定繼承人張志忠並未
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人張志忠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春松(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張春松(歿)所擔保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詎債務人張莉婷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49,292元整及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繼承人張志忠既繼承張春松(歿)之遺產,對(被繼承人)張春松(歿)所擔保之債務,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
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9年12月1日,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61%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1%。
㈤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㈥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㈦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92│吳淑珠、張│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元│志忠、張莉│2月01日起││││││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92│吳淑珠、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志忠、張莉│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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