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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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143號聲請人 黃松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劉錦雲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