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623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彥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6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法官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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