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 廖詩芸 被告 劉哲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應依上述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