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坤
  湖、 游木坤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47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8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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