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六號C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六六號妨害家庭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董武全
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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