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賴金水
賴 謝素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黃鐘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洪韻婷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