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告 黃翎祺 即車力威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黃翎祺應給付原告1,611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本院卷第23、31、39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債務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邀同被告黃
翎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債務以本金1,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對於原告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簽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分別於111年3月1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21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分別為400萬元、34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36萬元,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上開5筆借款自111年9月1日陸續到期,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並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黃翎祺於111年3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黃翎祺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消費款本金470元、利息1,141元,合計1,611元。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㈠、㈡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11年12月7日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管理系統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55、57-7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
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利息違約金14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80萬元借款日:111/3/1--------到期日:111/9/1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自111/8/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9/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320萬元借款日:111/3/1--------到期日:111/9/1234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68萬元借款日:111/3/9------到期日:111/9/9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自111/8/9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9/1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272萬元借款日:111/3/9---------到期日:111/9/93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20萬元借款日:111/3/21--------到期日:111/9/21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自111/8/2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9/2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80萬元借款日:111/3/21--------到期日:111/9/214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20萬元借款日:111/4/26---------到期日:111/10/26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自111/8/26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9/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80萬元借款日:111/4/26---------到期日:111/10/26536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72,000元借款日:111/5/30--------到期日:111/11/30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自111/10/30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1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288,000元借款日:111/5/30---------到期日:111/11/30自111/8/30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自111/10/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