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聲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即 黃秀陞 之承
甲○○乙○○丙○○丁○○戊○○己○○○相對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庚○○右當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土地重劃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十九號判決,相對人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八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之訴訟費用如:⒈郵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八三元(原繳六二四元退郵一四一元)。
⒉本院履勘費一、○五○元。
合計一、五三三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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