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枝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7035號、111年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枝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枝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犯行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綜合考量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罪,時間介於民國108年6月下旬某日至同年12月13日間,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及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