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元井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簡敏川 人債務人唐佳幼
一、債務人元井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元井國際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張簡敏川、唐佳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