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2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賴嘉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峻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含借款本金、還款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約定之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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