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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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陳溪泉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許勤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簡伶潔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