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原   告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榮
訴訟代理人  徐坤堂
            樓之3
被   告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三、第二行關於「新臺幣(下同)
47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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