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調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蔡長時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騰飛 (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務用謄本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蔡騰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民國1年9月1日)、被繼承人 蔡儀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97年9月26日)」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無省略)。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本院家事庭回函)。

四、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就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以附表方式整理。並提出原物分割之具體分割方案(請以地籍圖繪製草圖,包含土地上所有地上物大致位置、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約略位置區塊),將附表及分割方案提出到院。

六、請陳報土地上各門牌號碼之地上物或房屋照片(顯示門牌及外觀全景)。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柏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