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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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0
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92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