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簡水 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清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清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清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92年3月31日以府民禮字第0920035282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2年6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另於96年6月29日變更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6證他字第25號登記簿第5冊第44頁第213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分別於99年11月27日提請第2屆第1次董事、監事聯席臨時會議及100年1月8日第3屆第1次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清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第4條至第15條、第17條至第41條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