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育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育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育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6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至5、7、8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447號等│偵字第3447號等│偵字第3447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77│107年度訴字第2477│107年度訴字第247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77│107年度訴字第2477│107年度訴字第247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80號│字第4080號│字第408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施用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5月12日至同│107年4月6日││││月1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447號等│字第13635號等│偵字第34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77│108年度訴字第75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68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6月4日│108年5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77│108年度訴字第75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689││決││號││號││├────┼─────────┼─────────┼─────────┤││判決確定│108年2月19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10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80號│字第10558號│字第898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107年7月1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3508號│字第335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08│108年度訴字第210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08│108年度訴字第2108│││決││號│號│││├────┼─────────┼─────────┼─────────┤││判決確定│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44號│││├───────────────────┤│││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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