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彥 上列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建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本票均無發票日,欠缺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票據無效,應另行提出事證,證明債務存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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