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鴻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予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138、141至149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⑵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39、143、148頁)。
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相同、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1月1日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4月21日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110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5日110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1月1日110年11月17日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16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41、9661、104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2月6日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間109年11月前109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09、36516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51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0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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