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周家睿 即尊昱企業社
相 對 人 河畔皇宮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未給付聲請人關於施作109年度
消防缺失改善及採水消防機組控制元件線路修復工程之費用
,爰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非屬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淡水區,
有相對人最新一任主委之報備資料可參,上開區域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