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 律師被告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朱雯彥 律師被告 洪秀惠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 律師
陳重言 律師被告 連乾良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被告 林桂馨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
陳建宏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被告 曾子育
廖進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煌基律師
陳姵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李鴻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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