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吳俊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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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343號2樓之8
4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3活限制。
14理 由15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7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8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9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20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1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22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3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5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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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3月19日10627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28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29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730年10月1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31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32果所示,本件9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第一頁1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土城區農會等2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2(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
17.26%);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5始為反對之確答,依法亦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6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7之7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8
82.74%,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9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10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又本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全國11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12詢在卷可參,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13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14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15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6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17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8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9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0
壹、更生方案內容21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4,856元22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401,374元2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24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37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2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26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27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28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9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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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31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頁1每期清償金額:983元2
(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1,158元4(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246元6
(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423元8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389元10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74元12
(07)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每期清償金額:368元14
(0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224元16
(09)新北市土城區農會17每期清償金額:508元18
參、補充說明19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0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1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2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3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4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5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6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7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8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9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0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1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32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第三頁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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