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3號
原告 簡麗玉
被告 黃麗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其次,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588號判決在案,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查,然原告已於114年6月2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考量該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