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損壞他人之雨篷,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