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勝慶 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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