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勝慶 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勝慶 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